关于实施生命科学研究院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体师生: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生命科学研究院控烟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命科学研究院控烟管理办法
附件:
生命科学研究院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明校园、无烟校园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锦州医科大学控烟管理办法》(锦医大校字〔2017〕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学院所辖实验区域及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三条 学院由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控烟工作相关制度, 统筹控烟监督、管理等工作事项,由学院各平台配合并落实。
第四条 学院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会议场所;
(二)公共实验平台、实验动物生产室等教学科研场所;
(三)公共卫生间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 设立控烟宣传巡查员。控烟宣传巡查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控烟的各种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控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
第六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相关控烟规定,服从控烟管理。
第七条 全院教职员工应发扬自觉自律精神和表率作用,不在非指定吸烟区域吸烟,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相互敬烟。接待来宾时有责任提醒来宾学校、学院的禁烟规定。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全院教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行为并对违反吸烟规定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教职工或本校学生,学院将严格依照规定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条 控烟工作将作为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锦州医科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